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證券經紀商受託買賣預收款券作業應行注意事項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3年12月17日
沿革資訊

所有條文

  1. 證券經紀商接受委託人買進變更交易方法或處置有價證券,應負責查證匯款人是以交易委託人之本人名義匯入證券商預收款交割專戶,始得辦理買賣申報。但委託人得以留存於證券商交割專戶之款項支應,或指示證券商自該專戶圈存預收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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