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交割專戶留存客戶款項契約範本」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4月24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4月24日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證商業一字第1140001982號函修正第5條條文,並自即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4年4月2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40332006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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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條 (契約之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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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法令及其相關規則另有規定外,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契約即為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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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任一方以書面通知他方終止本契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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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任一方如有違反本契約之規定,經他方定至少十日補正期間而未補正者,得以書面通知終止本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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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任一方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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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破產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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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管機關命令解散、停業或撤銷廢止營業許可、公司登記之處分,或乙方遭主管機關處分停止辦理本項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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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自行解散、停業或歇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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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經法院宣告重整前緊急處分或重整、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而尚未恢復往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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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死亡或其他重大喪失債信之情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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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甲乙雙方間之委託買賣有價證券受託契約終止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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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契約終止後,本項業務相關處理方式,準用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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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契約之終止,不影響甲乙雙方於本契約終止前已發生之權利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