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交割專戶留存客戶款項契約範本」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4月24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4月24日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證商業一字第1140001982號函修正第5條條文,並自即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4年4月2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40332006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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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條 (契約之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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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契約內容如有變更,除法令或本契約另有約定外,乙方得以書面通知甲方或於乙方網站以公告方式調整之,甲方若未於前揭通知或公告日後五日內以書面向乙方表示異議時,則修訂之條款自前開通知或公告當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