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交割專戶留存客戶款項契約範本」
發佈日期 民國114年4月24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4年4月24日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證商業一字第1140001982號函修正第5條條文,並自即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4年4月2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40332006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第11條 (損害賠償之約定)
  1. 乙方辦理本契約約定業務範圍款項收付,如因可歸責於乙方人員所致作業疏失,致甲方受有損害,應負賠償責任。惟賠償範圍不包含甲方所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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