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交割專戶留存客戶款項契約範本」
發佈日期 民國114年4月24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4年4月24日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證商業一字第1140001982號函修正第5條條文,並自即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4年4月2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40332006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第10條 (乙方發生失格事由時之處理)
  1. 乙方留存甲方款項於交割專戶後,有自有資本適足比率連續二個月低於百分之一百二十、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核閱之財務報告淨值低於實收資本額或違反相關規定情節重大之情事,致遭主管機關停止留存客戶款項時,應於次一個營業日前,將交割專戶留存之款項扣除應繳稅款、交易手續費及帳戶管理費等相關費用後,撥還至甲方證券款項劃撥帳戶或與其約定採實名制開立之本人帳戶,並結清該分戶帳。
  2. 乙方上開失格事由結束或經改善,依規定函報主管機關後,得依本契約繼續辦理甲方交割款項留存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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