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交割專戶留存客戶款項契約範本」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4月24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4月24日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證商業一字第1140001982號函修正第5條條文,並自即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4年4月2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40332006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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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條 (留存款項之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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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或其代理人得以書面或其他經雙方約定之方式,向乙方申請查詢或核對交割專戶甲方分戶帳之款項收付紀錄或現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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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行使前項權利時,乙方應配合辦理,非有正當理由,不得任意拒絕或限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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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接受查詢申請時,應先行查證確係甲方或其合法授權之代理人所為,始得告知或提供所詢資料,並應製作查詢紀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