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交割專戶留存客戶款項契約範本」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4月24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4月24日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證商業一字第1140001982號函修正第5條條文,並自即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4年4月2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40332006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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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條 (客戶申請撥轉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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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申請撥轉款項,應於申請日下午三時前向乙方提出申請。逾時視為次一營業日之申請。【申請撥轉款項時點,證券商可與客戶自行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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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受理前項甲方申請撥轉款項,至遲應於申請日之次一營業日撥入至甲方之證券款項劃撥帳戶或與其約定採實名制開立之本人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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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當日申請撥轉款項達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時,乙方應以簡訊或電話方式通知甲方。甲方對撥轉款項有任何問題時,應立即通知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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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留存於乙方依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第21條第2項開立之客戶外幣專戶之款項,如不足支應甲方委託乙方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應付乙方之款項時,甲方得就不足額部分指示乙方將甲方分戶帳資金撥轉至其客戶外幣專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