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交割專戶留存客戶款項契約範本」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4月24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4月24日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證商業一字第1140001982號函修正第5條條文,並自即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4年4月2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40332006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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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條 (收益結算及給付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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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同意留存於乙方交割專戶之款項,乙方得依主管機關規定運用於安全且流動性高之金融商品,或分離存放於其他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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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應就甲方同意留存於乙方交割專戶之款項及運用所生收益,自行約定帳戶收益之處理方式,得採下列方式擇一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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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一:
甲方留存於乙方交割專戶之款項及運用所生收益,甲方同意依甲方之金額比例分配,並於扣除本契約所定之管理費及相關稅捐、所需費用後,將結餘部分□併同原款項續予留存□撥還與甲方【請證券商與客戶自行約定】。 -
前項應撥還予甲方之收益,由乙方撥轉至甲方證券款項劃撥帳戶或與其約定採實名制開立之本人帳戶。乙方應於收益發生年度以甲方為納稅義務人,依所得稅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扣繳並填發扣繳憑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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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二:
甲方留存於乙方交割專戶之款項及運用,依_______之年利率計算收益(請證券商與客戶自行約定利率),所生收益併同原款項續予留存於交割專戶。 -
乙方應於收益發生年度以甲方為納稅義務人,依所得稅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扣繳並填發扣繳憑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