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交割專戶留存客戶款項契約範本」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4月24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4月24日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證商業一字第1140001982號函修正第5條條文,並自即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4年4月2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40332006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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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依據及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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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依證券商管理規則第三十八條第二項規定,經甲方同意留存交割款項於以乙方名義在金融機構開立新臺幣存款之交割專戶(以下簡稱「交割專戶」),用於雙方依本契約約定業務範圍款項之收付,應依證券交易法令、證券商交割專戶設置客戶分戶帳作業要點(以下簡稱「作業要點」)及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證券交易所)、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以下簡稱櫃檯買賣中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集保結算所)、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券商公會)相關章則、辦法、公告、函示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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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證券交易法令、作業要點、證券相關章則、辦法、公告、函示均為本契約之一部分,嗣後有修訂者,雙方權利義務概依修訂後之規定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