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興櫃股票審查準則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4月29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4月29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審字第11401007111號公告修正第8條條文,自公告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4年4月2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30152783號函、中華民國114年4月2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40381481號令)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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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中心依本準則辦理興櫃股票停止櫃檯買賣、恢復櫃檯買賣及終止櫃檯買賣後,應即陳報主管機關備查,並同時副知該股票之輔導推薦證券商,輔導推薦證券商應透過適當管道予以揭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