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興櫃股票審查準則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4月29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4月29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審字第11401007111號公告修正第8條條文,自公告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4年4月2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30152783號函、中華民國114年4月2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40381481號令) |
所有條文
-
外國發行人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回其股份前,應依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及本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第四十六條之五規定,向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登記取得身分編號,並完成開立櫃檯買賣證券專戶。
-
外國發行人買回其股份並辦理股份註銷作業後,應於註銷作業完成之即日起算十日內,於本中心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辦理申報並上傳董事會決議註銷之議事錄及註冊地國主管機關之股份註銷證明等文件。但依註冊地國法令無須向主管機關申請股份註銷者,得檢附律師、會計師意見書或其他足以證明其已買回待註銷之股份總數之證明文件代替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