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興櫃股票審查準則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4月29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4月29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審字第11401007111號公告修正第8條條文,自公告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4年4月2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30152783號函、中華民國114年4月2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40381481號令)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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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人應於接到本中心核發登錄櫃檯買賣之同意函二個營業日內,向本中心辦理下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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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繳付櫃檯買賣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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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檢送其他經本中心指定之必要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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