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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輔導推薦證券商於發行人登錄興櫃期間,應於每月月底前透過本中心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申報發行人之簡式「檢查表」,並檢具相關資料以書面函報本中心。但評估當月未有簡式「檢查表」所列重大事件者,僅須申報檢查結果,得免申報及書面函報簡式「檢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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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輔導推薦證券商於發行人申請上櫃前應至少申報二個月份發行人之「財務業務重大事件檢查表(詳式)」(以下簡稱詳式「檢查表」,附表一之一),且須持續於每月月底前透過本中心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辦理申報,並檢具相關資料以書面函報本中心,至發行人上櫃掛牌時為止。自發行人申請上櫃日起,主辦輔導推薦證券商評估當月未有詳式「檢查表」所列重大事件者,僅須申報檢查結果,得免申報及書面函報詳式「檢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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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輔導推薦證券商依前項規定申報詳式「檢查表」時,不適用第一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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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輔導推薦證券商遇有「檢查表」所列重大事件發生時,應立即透過本中心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辦理申報,另於申報日起五日內完成查核,並將查核結果透過本中心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辦理申報及正式發函檢具相關資料向本中心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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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輔導推薦證券商依本準則製作「檢查表」時,應依所列檢查項目及評估期間,取具相關資料以執行查核程序,並詳實填具查核結果,連同相關工作底稿彙集成冊後妥善保存,本中心得不定期抽查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