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興櫃股票審查準則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4月29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4月29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審字第11401007111號公告修正第8條條文,自公告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4年4月2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30152783號函、中華民國114年4月2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40381481號令)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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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導推薦證券商自其所推薦之股票開始櫃檯買賣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辭任,但辭任後仍有二家以上輔導推薦證券商(應含主辦輔導推薦證券商)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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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導推薦證券商辭任時應透過本中心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向本中心申請,並自本中心核准其辭任之日起,始喪失其輔導推薦證券商之身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