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興櫃股票審查準則
發佈日期 民國114年4月29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4年4月29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審字第11401007111號公告修正第8條條文,自公告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4年4月2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30152783號函、中華民國114年4月2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40381481號令)

所有條文

  1. 推薦證券商與發行人具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本中心得拒絕接受其興櫃股票櫃檯買賣推薦案:
    1. 一、雙方互為有價證券上櫃或上市評估報告之評估者。
    2. 二、有證券商管理規則第二十六條所列情事者。
    3. 三、屬同一集團企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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