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 EN |
| 發佈日期 | 民國103年2月11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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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行國外受益憑證向華僑及外國人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應於取具外匯業務主管機關同意函後一個月內,向金管會申請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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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募集所得款項於匯入時,應依外匯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法規名稱 | 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 EN |
| 發佈日期 | 民國103年2月11日 |
| 沿革資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