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證券交易所金融保險類股價指數小型期貨契約」交易規則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4月25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4月25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交字第1140001122號函修正第8條、第9條、第11條、第12條、第15條、第16條條文,實施日期另行公告(中華民國114年4月2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40337799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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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契約之交割月份分別為交易當月起連續之三個月份,以及三月、六月、九月、十二月中三個接續之季月,共六期,同時各別掛牌交易;各交割月份契約之最後交易日為各該契約到期月份之第三個星期三,到期月份契約於最後交易日一般交易時段收盤時停止交易,最後交易日為該到期月份契約之最後結算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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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最後交易日若為假日或因不可抗力因素未能進行交易時,或本公司另有規定者,以其最近之次一營業日為最後交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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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交割月份契約於到期月份契約最後交易日之次一營業日一般交易時段起開始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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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三項交割月份、交易開始日、最後交易日、最後結算日,本公司認為必要時得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變更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