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證券交易所金融保險類股價指數小型期貨契約」交易規則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4月25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4月25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交字第1140001122號函修正第8條、第9條、第11條、第12條、第15條、第16條條文,實施日期另行公告(中華民國114年4月2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40337799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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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契約交易時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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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交易時段:臺灣證券交易所營業日之上午八時四十五分至下午一時四十五分,到期月份契約最後交易日之交易時間為上午八時四十五分至下午一時三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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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盤後交易時段:臺灣證券交易所營業日之下午三時至次日上午五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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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交易時間,本公司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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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證券交易所若於本契約開盤前因故宣布暫停交易或有其他因素影響本契約交易之進行時,本契約得暫停交易;若臺灣證券交易所於本契約交易時間內宣布暫停交易,則本契約之交易仍繼續進行。但必要時,本公司仍得依當時狀況宣布暫停交易,並於次一營業日向主管機關申報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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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證券交易所更改交易時間,或有其他因素影響本契約交易之進行,或應期貨商業同業公會、全國期貨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之建議,本公司得於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變更交易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