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業務客戶外幣專戶留存客戶款項契約範本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4月24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4月24日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證商業一字第1140001982號函修正全文21條,並自即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4年4月2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40332006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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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條 (爭議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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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雙方間因本契約所生爭議,同意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並得依證券交易法有關仲裁之規定提交仲裁或依相關規定(範)向相關單位申請調處。甲乙雙方並同意依中華民國仲裁法於中華民國臺北市提付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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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爭議,當事人一方如提付仲裁且他方未為反對之意思表示者,本契約即為仲裁協議;如未提付仲裁或進行中之仲裁未能達成仲裁判斷時,甲乙雙方同意以臺灣________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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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如為金融消費者保護法所稱之金融消費者,甲乙雙方間因本契約所生爭議,甲方得依該法第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條等之規定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