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業務客戶外幣專戶留存客戶款項契約範本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4月24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4月24日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證商業一字第1140001982號函修正全文21條,並自即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4年4月2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40332006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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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條 (乙方發生失格事由時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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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留存甲方款項於客戶外幣專戶後,有下列情事之一,應於收到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通知乙方停止留存客戶款項之次一營業日中午十二時前,將款項扣除應繳稅款、交易手續費及帳戶管理費等相關費用後,撥還至甲方與乙方事前約定之甲方本人銀行存款帳戶,並結清該分戶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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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甲方受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依證券交易法停止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業務之處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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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甲方經中央銀行停辦、廢止或撤銷外匯證券商之資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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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甲方自有資本適足比率有連續二個月低於百分之一百五十情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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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甲方及其負責人、受僱人違反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6年11月15日金管證券字第1060039194號令之規定情節重大、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淨值低於實收資本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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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依前項規定停止留存客戶款項,於停止業務期間屆滿或於符合規定情事後,得報經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同意並副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央銀行及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後,得依本契約恢復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