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業務客戶外幣專戶留存客戶款項契約範本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4月24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4月24日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證商業一字第1140001982號函修正全文21條,並自即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4年4月2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40332006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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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條 (利息結算、歸屬、給付方式及稅捐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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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帳戶利息證券商可擇一方式與客戶自行約定】
【方式一】
甲方留存於客戶外幣專戶之款項所生利息,甲方同意依甲方留存於該專戶所占金額比例分配,並於扣除本契約所定之管理費及相關稅捐、所需費用後,將結餘部分□併同原款項續予留存□撥還與甲方【證券商與客戶自行約定】。 -
前項應撥還予甲方之利息,由乙方撥轉至甲方與乙方事前約定之甲方本人銀行存款帳戶。乙方應於收益發生年度以甲方為納稅義務人,依所得稅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扣繳並填發扣繳憑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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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二】
甲方留存於客戶外幣專戶之款項依____之年利率計息【證券商與客戶自行約定利率】,所生利息併同原款項續予留存於客戶外幣專戶。 -
乙方應於收益發生年度以甲方為納稅義務人,依所得稅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扣繳並填發扣繳憑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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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三】
甲方同意留存於乙方客戶外幣專戶之款項所生利息,概歸乙方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