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業務客戶外幣專戶留存客戶款項契約範本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4月24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4月24日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證商業一字第1140001982號函修正全文21條,並自即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4年4月2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40332006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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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條 (為客戶辦理應支付款項之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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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有應支付之款項時,乙方應先以客戶外幣專戶之甲方分戶帳款項支應,乙方為甲方於其在不同金融機構開立留存客戶款項專用帳戶項下分別設置分戶帳者,得以各分戶帳帳載金額支應,仍有不足時,再以甲方在證券商指定之金融機構所開立之存款帳戶支應所需,如仍有不足支應,應立即通知甲方,甲方應自行補足應支付之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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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甲方之應支付款項,乙方應依前開方式支應,支應順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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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甲方委託乙方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應付乙方之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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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甲方委託乙方在集中交易市場受託買賣外幣計價有價證券應付乙方之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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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甲方因與乙方從事財富管理業務其信託財產運用於國外或涉及外匯之投資而應付乙方之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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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甲方因與乙方從事營業處所自行買賣外幣計價有價證券應付乙方之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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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甲方因與乙方從事外幣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應付乙方之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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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甲方因與乙方從事承銷外幣計價有價證券業務應付乙方之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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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甲方因與乙方從事委任或信託方式經營外幣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應付乙方之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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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甲方從事乙方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業務應付乙方之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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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各業務應支付款項,包含因應同筆交易需求,甲方與乙方從事外幣間即期外匯交易應付乙方之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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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委託乙方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應付乙方之款項,如乙方客戶外幣專戶之甲方分戶帳款項不足時,甲方就不足額部分指示乙方以(新台幣分戶帳號)款項結購成外幣,存入客戶外幣專戶以支應交易款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