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業務客戶外幣專戶留存客戶款項契約範本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4月24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4月24日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證商業一字第1140001982號函修正全文21條,並自即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4年4月2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40332006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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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條 (為客戶辦理應支付款項之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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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得經甲方指示,以客戶外幣專戶辦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業務交割款項及相關收益之收付,或雙方承作下列各款業務致甲方有外幣款項支付需求時,乙方得經甲方指示,以客戶外幣專戶支付之:【請甲方指示:同意留存之業務項目前以「v」標示之,對於不同意留存之業務項目以「×」標示之】
□以下全部業務項目。
□在集中交易市場受託買賣外幣計價有價證券業務。
□營業處所自行買賣外幣計價有價證券業務。
□承銷外幣計價有價證券業務。
□外幣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含與證券業務相關之外幣間及涉新臺幣匯率並以外幣計價之匯率衍生性外匯商品業務)。
□財富管理業務其信託財產運用於國外或涉及外匯之投資。
□委任或信託方式經營外幣全權委託投資業務。
□與證券業務相關之外幣間即期外匯交易業務。
□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