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業務客戶外幣專戶留存客戶款項契約範本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4月24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4月24日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證商業一字第1140001982號函修正全文21條,並自即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4年4月2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40332006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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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 (客戶留存款項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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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經甲方同意將指定以外幣買進、賣出外國有價證券之交割款項,或持有外國有價證券所生之應收款項(以下簡稱交割款項)留存於乙方於國內往來之外匯指定銀行開立之外幣專戶(以下簡稱客戶外幣專戶),用於雙方依第三條規定業務範圍款項之收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