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證券商交割專戶設置客戶分戶帳作業要點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4月24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4月24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輔字第1140007254號公告修正第3條條文,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4年4月2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403320061號函同意照辦)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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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經客戶同意留存款項於交割專戶後,自有資本適足比率有連續二個月低於百分之一百二十情事者,證券交易所應通知證券商停止留存客戶款項,證券商應將留存之款項撥還至客戶證券款項劃撥帳戶或客戶實名帳戶,結清客戶分戶帳。俟連續三個月申報之自有資本適足比率達百分之一百五十以上,始得依第六條規定,函報證券交易所並副知櫃檯買賣中心後,恢復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