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證券商交割專戶設置客戶分戶帳作業要點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4月24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4月24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輔字第1140007254號公告修正第3條條文,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4年4月2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403320061號函同意照辦)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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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經客戶同意留存款項於交割專戶者,應依客戶別設置分戶帳,並每日逐筆登載下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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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客戶款項來源之撥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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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客戶分戶帳所生利息及損益之撥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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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為客戶辦理應支付款項之撥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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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客戶款項之撥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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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證券商或客戶提前終止契約款項之撥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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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應就前項款項收付等留存紀錄及收付憑證,並依每日帳載明細紀錄按月編製對帳單寄送客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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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應每月向客戶揭露交割專戶款項運用情形,及於財務報告充分揭露交割專戶款項及其運用情形(包括證券商整體交割專戶餘額、運用投資之標的與金額、投資標的市值及損益等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