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證券商交割專戶設置客戶分戶帳作業要點
發佈日期 民國114年4月24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4年4月24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輔字第1140007254號公告修正第3條條文,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4年4月2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403320061號函同意照辦)

所有條文

  1. 證券商交割專戶內留存之客戶交割款項,除為其客戶支付應付款項、購買我國之政府債券、國庫券或以定期存款方式轉存其他銀行外,不得動用,且應與證券商自有財產分別獨立。
  2. 證券商就其自有財產所負債務,其債權人不得對客戶留存證券商交割專戶之交割款項及其投資標的請求扣押或行使其他權利。
  3. 證券商交割專戶內留存之客戶交割款項,係以專戶特定並為客戶利益持有之受託財產,證券商聲請破產或開始清算時,應即返還客戶。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