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3年8月1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3年8月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30383500號令修正發布第7條、第10條、第11條、第18條、第21條及第10條附表一;增訂第22條之1;刪除第9條、第19條條文及第10條附表二之三、第11條附表六、附表七、附表九、第18條附表十七、附表十八、第19條附表二十二、附表二十三、第21條附表二十五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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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報編製內容應記載事項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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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致股東報告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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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治理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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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募資情形:資本及股份、公司債、特別股、海外存託憑證、員工認股權憑證、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及併購(包括合併、收購及分割)之辦理情形暨資金運用計畫執行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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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營運概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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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財務狀況及財務績效之檢討分析與風險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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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特別記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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