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對興櫃公司財務業務管理處理程序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4月23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4月23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審字第11400588691號公告修正第6條、第6條之1、第8條條文,自公告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4年4月2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審字第1140135277號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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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中心或本中心所指定會計師或專業機構進行專案查核時,受查公司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規避或拒絕查核,本中心得視其情節輕重,對受查公司處以違約金一萬元或停止其股票之櫃檯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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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對於本中心或本中心所指定會計師或專業機構所為之檢查予以拒絕、妨礙或規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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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未於期限內提示帳簿、表冊、文件或其他參考或報告資料予本中心或本中心所指定會計師或專業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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