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新興科技資通安全自律規範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4月21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4月21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字第1140051856號函修正第6條附錄(中華民國114年4月1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40135746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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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條 (視訊會議軟體使用控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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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應就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投資經理人、基金經理人及依其權責執行公司所發行基金或全權委託帳戶投資決策或執行公司有關投資交易行為者(以下簡稱基金(全委)經理人及相關人員)使用視訊會議軟體訂定相關規範以防範利益衝突,其內容應包含但不限以下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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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訂定公司使用視訊軟體辦法,以規範基金(全委)經理人及相關人員使用視訊軟體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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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使用視訊會議軟體,應注意軟體版本適時更新,並避免使用有資安漏洞或疑慮之軟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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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全委)經理人及相關人員召開之視訊會議,應直接提供與會者連結資訊、使用複雜性密碼,或建立核准機制,並視情況監看與會者身份,避免不相關人員參加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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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視訊會議之網路傳輸連線應有安全加密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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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評估基金(全委)經理人及相關人員使用視訊軟體之風險程度,並就高風險部分採適當的控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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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制定異常通報處理機制:如公司就基金(全委)經理人及相關人員使用視訊會議軟體發現不適當言論或異常事件(包含會議外利用視訊會議軟體的文字傳遞),應進行必要之通報或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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