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建立證券商資通安全檢查機制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4月11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4月11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輔字第1140006323號函修正全文14點,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4年4月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40332512號函同意照辦)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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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機共置(Co_Location)服務管理(CC-23000,適用使用主機共置服務之證券商,月或半年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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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設備等資產進出主機共置機房,應於「主機共置用戶服務系統」進行申請,並配合清點及留存紀錄(半年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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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配合定期盤點主機共置機房之資訊資產,且應包含軟體、硬體、場地及資料等類別(半年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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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司放置於主機共置機房之軟體、硬體設備應依「建立證券商資通安全檢查機制」規定,具備完善之資訊安全防護措施並落實執行(月或半年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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