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建立證券商資通安全檢查機制
發佈日期 民國114年4月11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4年4月11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輔字第1140006323號函修正全文14點,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4年4月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40332512號函同意照辦)

所有條文

  1. 10
  1. 營運持續管理(CC-20000,半年查核)
    1. (1)應明確訂定(例如:電腦設備、通訊設備、電力系統、資料庫、電腦作業系統等備援及回復計畫)故障復原程序,並落實執行且留存紀錄。
    2. (2)故障復原程序應週期性測試,測試後應召開檢討會議,針對測試缺失謀求改進,並留存紀錄。
    3. (3)證券經紀商之交易主機應有備援措施,並依所屬資安分級建置異地備援機房。
    4. (4)公司應執行營運衝擊分析,評估核心系統可容忍中斷時間、復原時間目標(RTO)、資料復原點目標(RPO),並擬訂營運持續計畫(含起動條件、參與人員、緊急程序、備援程序、維護時間表、教育訓練、職責說明、往來外單位之應變規劃及合約適當性等)及其必要之維護,依其所屬資安分級定期辦理業務持續運作演練,且視演練範圍是否涉及第三方,邀請相關廠商參與演練。網路下單證券商應依經紀業務規模市占率暨自然人客戶數比率分級,訂定核心系統可容忍中斷時間。
    5. (5)公司應訂定資訊安全訊息通報機制(例如:正式之通報程序及資安事件通報聯絡人),針對與資通系統有關之資訊安全或服務異常事件應依「證券期貨市場資通安全事件通報應變作業注意事項」及「證券商通報重大資安事件之範圍申報程序及其他應遵循事項」辦理,並採取適當矯正程序,留存紀錄。
    6. (6)公司發生個人資料之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等資安事故者,應立即函報證交所(或櫃檯買賣中心、券商公會)轉陳主管機關。
    7. (7)公司應明確訂定分散式阻斷服務攻擊(DDoS)防禦與應變作業程序。
    8. (8)公司應辦理下列資安防護事宜:
      1. 1.指定人員及部門統籌並協調聯繫各有關部門。
      2. 2.定期評估核心營運系統及設備,對評估結果採取適當措施,並提報董事會,以確保營運持續及作業韌性之能力。
      3. 3.於永續報告書、年報、財務報告或公司網站,揭露年度內公司持續核心營運系統及設備營運所需之資源及落實於年度預算或教育訓練計畫等項目。
    9. (9)公司應辨識風險情境,就各項風險情境當災害發生造成資訊作業異常或中斷時,擬定各系統之應變、減災或復原措施相關作業流程。
    10. (10)核心系統原服務中斷時,應於可容忍時間內,由備援設備或其他方式取代並提供服務。
    11. (11)證券商資訊委外作業如涉及核心資通系統與資通服務,資訊服務供應商應定期提供資通系統與資通服務之回復計畫,回復計畫可以災難復原計畫、備援演練、營運持續計畫等形式呈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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