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建立證券商資通安全檢查機制
發佈日期 民國114年4月11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4年4月11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輔字第1140006323號函修正全文14點,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4年4月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40332512號函同意照辦)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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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人員安全(CC–15000,半年查核)
    1. (1)員工應依相關法令課予機密維護責任,並應填具保密切結書,以明責任。
    2. (2)員工離職時應取消其識別碼,並收繳其通行證、卡及相關證件。
    3. (3)應定期(每年至少一次)對全公司員工辦理資訊安全宣導講習(例如:資訊安全政策、資訊安全法令規定、資訊安全作業程序以及如何正確使用資訊科技設施等),並留存紀錄。
    4. (4)員工應依職務層級進行適當的資訊安全教育訓練,每年並達內部所定之訓練時數。
    5. (5)證券商應設置電腦稽核人員。(適用網際網路下單證券商,不適用語音下單及傳統下單之證券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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