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建立證券商資通安全檢查機制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4月11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4月11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輔字第1140006323號函修正全文14點,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4年4月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40332512號函同意照辦)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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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分類與控制(CC-14000,半年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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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資訊資產應列有清冊且包含軟體、硬體、場地及資料等類別,並應加以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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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應訂有資訊分級並作標示處理之相關規範。(適用網際網路下單證券商,不適用語音下單及傳統下單之證券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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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司應對自行或委外開發之資通系統完成資通系統分級,資通系統等級應至少區分核心與非核心系統,每年應至少檢視一次資通系統分級妥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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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公司應對資訊資產之資料與文件的保存期限進行規範,並於保存期限到期後進行刪除與銷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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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公司應避免使用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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