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建立證券商資通安全檢查機制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4月11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4月11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輔字第1140006323號函修正全文14點,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4年4月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40332512號函同意照辦)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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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險評鑑與管理(CC-11000,年度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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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應鑑別公司適用資訊安全風險範圍內之所有資訊資產以及其擁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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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應確定公司各作業可接受之資訊安全風險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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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司公司應至少每年進行一次資訊安全風險評鑑,並留存相關紀錄,營運相關的重大風險與控管措施議題(包括新產品、新興技術和資訊系統的風險)應納入風險評估範圍,以確保公司政策、程序和控管措施之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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