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證券商公司治理實務守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2年2月8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2年2月8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輔字第112000170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8條、第24條、第27條、第37條、第40條、第51條、第62條;增訂第3條之2至第3條之4、第10條之1、第28條之4、第37條之2、第37條之3;刪除第63條條文,原第64條遞移至第63條,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2年2月4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10356335號函同意備查)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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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會成員宜於新任時或任期中持續參加「證券業董事、監察人進修推行要點及進修地圖」所指定機構舉辦涵蓋公司治理主題相關之財務、風險管理、業務、商務、會計、法律、企業社會責任或永續發展等進修課程,並責成各階層員工加強專業及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