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受託辦理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指數股票型基金及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案件作業程序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3年12月31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交字第11300814561號公告修正名稱及第1條至第3條、第5條、第10條及第3條附表一、附表二;增訂第9條之1條文及第3條附表三,並自114年1月1日起實施(原名稱: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受託辦理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指數股票型基金案件作業程序)(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303683501號函) |
所有條文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下列各款上櫃指數股票型基金或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均含傘型基金之子基金)案件,應於所定期限內將募處準則所定申請(報)書、應檢附書件及同業公會審查意見,併「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指數股票型基金申請(報)案件檢查表」(附表二)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申請(報)案件檢查表」(附表三)函送本中心辦理事前審查:
-
一、申請募集案件:同業公會將申請案轉報主管機關後三個營業日內。
-
二、本作業程序第二條以外之申報募集案件:向主管機關申報日之三個營業日前。
-
-
前項申請或申報募集基金案件,本中心於檢視申請(報)書件記載事項及內容完備後,本中心應將審查意見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填具之檢查表等相關資料,函報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