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受託辦理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指數股票型基金及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案件作業程序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3年12月31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交字第11300814561號公告修正名稱及第1條至第3條、第5條、第10條及第3條附表一、附表二;增訂第9條之1條文及第3條附表三,並自114年1月1日起實施(原名稱: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受託辦理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指數股票型基金案件作業程序)(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303683501號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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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案件,除有本作業程序第六條或第七條規定之情事者外,於本中心收到申報書即日起屆滿下列期間時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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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屬募處準則第十二條第三項第一款之募集案件:十二個營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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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屬募處準則第十二條第三項第二款之募集案件:三十個營業日。但符合主管機關所定條件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前揭申報生效期間縮短為十二個營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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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屬募處準則第十二條第三項第三款之追加募集案件:七個營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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