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新興科技資通安全自律規範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4月8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4月8日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證商業一字第1140001656號函修正第6條附錄,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4年4月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40337518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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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條 (電子式交易相關控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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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提供電子式交易登入時,其安全設計應具有下列三項之任兩項以上技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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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證券商所約定之資訊,且無第三人知悉(如固定密碼、圖形鎖或手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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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客戶所持有之實體設備(如密碼產生器、密碼卡、晶片卡、電腦、行動裝置、憑證載具等),證券商應確認該設備為客戶與證券商所約定持有之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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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客戶提供給證券商其所擁有之生物特徵(如指紋、臉部、虹膜、聲音、掌紋、靜脈、簽名等),證券商應直接或間接驗證該生物特徵。間接驗證係指由客戶端設備(如行動裝置)驗證或委由第三方驗證,證券商僅讀取驗證結果,必要時應驗證來源辨識;採用間接驗證者,應事先評估客戶身分驗證機制之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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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對於電子式交易身分的申請、交付、使用、更新與驗證應訂有相關控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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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應就帳號登入失敗、非客戶帳號登入嘗試紀錄留存相關監控及分析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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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對電子式交易身分的驗證資訊於網際網路傳輸時應全程加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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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對電子式交易身分的驗證資訊應進行雜湊或加密儲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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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應於伺服器端驗證客戶電子式交易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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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應使用優質密碼設定並進行管控,確實執行密碼輸入錯誤次數達3次者應予帳號鎖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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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應提供客戶定期更新密碼之機制並使用優質密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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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應留存個人資料使用稽核軌跡(如登入帳號、系統功能、時間、系統名稱、查詢指令或結果)或辨識機制,以利個人資料外洩時得以追蹤個人資料使用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