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4月8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4月8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一字第1140005339號公告修正第4條、第11條條文,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4年3月2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40334430號函同意核備) |
所有條文
-
本公司得以不定期方式依下列抽查標準選定上市公司,要求其檢送財務、業務相關資料或其影本,俾查證重大訊息揭露之及時性、正確性與完整性,必要時,並得進行實地查核。
-
一、抽查標準:
-
(一)經公布交易注意資訊之有價證券,當月份累積較多次數者。
-
(二)當月份甚少發布重大訊息或所發布之重大訊息性質特殊者。
-
(三)經檢舉未發布、遲延發布或發布不實重大訊息者。
-
(四)營運情形顯有重大異常現象者。
-
(五)其他本公司認為有必要查證之情事者。
-
-
二、財務、業務資料檢送項目:
-
(一)董事會議事錄。
-
(二)交易憑證、傳票、帳冊等相關資料。
-
(三)佐證重大訊息內容之相關資料。
-
(四)其他本公司認為有必要提供之資料。
-
-
-
本公司認為有必要時,得依上市契約、本公司營業細則及本處理程序之規定,向第二上市公司或其在臺之代理人查詢或請其提供相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