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4月8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4月8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一字第1140005339號公告修正第4條、第11條條文,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4年3月2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40334430號函同意核備)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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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應訂定申請暫停及恢復交易作業程序,並經董事會決議通過。作業程序應明確規範最終核決層級,且不得低於總經理或相同職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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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依第十三條之一第一項及第十三條之三第一項規定填寫之申請書,準用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