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4月8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4月8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一字第1140005339號公告修正第4條、第11條條文,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4年3月2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40334430號函同意核備)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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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應建立內部重大資訊處理作業程序,包含發布重大訊息之評估程序、陳核紀錄之保存及違失處置等相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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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及第二上市公司於依本處理程序公開訊息之前,不得對外公布任何消息,以確保資訊之正確性及普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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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及第二上市公司所發布之重大訊息應詳述發生事實、原因、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估計影響金額及因應措施,其應行發布之具體內容依本公司申報格式為之。公司發布之重大訊息與向外界及媒體說明之內容應一致,且不得有偏頗、誇耀性或類似廣告宣傳之發言、提供尚未確定之消息,或與事實不符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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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代表於召開重大訊息說明記者會時,應依前項規定內容詳述之,並準備相關書面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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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及第二上市公司對於已發布之重大訊息,其後續事件發展如有重大變化,應依原申報條款即時更新或補充說明相關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