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4月8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4月8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一字第1140005339號公告修正第4條、第11條條文,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4年3月2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40334430號函同意核備) |
所有條文
-
本處理程序所稱上市公司係指本公司營業細則第四十三條規定之上市公司、創新板上市公司、第一上市公司及創新板第一上市公司。
-
本處理程序所稱母公司及子公司,依主管機關訂頒之各業別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之規定認定之。
-
本處理程序所稱重要子公司,係指符合會計師受託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第三條及會計師受託查核簽證金融機構財務報表相關規定第五條規定之重要子公司。
-
本處理程序所稱淨值,係指主管機關訂頒之各業別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之資產負債表中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
-
本處理程序所稱暫停交易,係指本公司對上市公司或依上市公司申請於特定期間停止其上市有價證券交易,以待其依本處理程序辦理相關訊息之公開。
-
本處理程序所稱恢復交易,係指本公司對上市公司或依上市公司申請恢復其上市有價證券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