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指數股票型基金及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受益憑證審查準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3年12月31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債字第11300812731號公告修正名稱及第2條至第6條、第8條條文及第4條附件;增訂第4條附件,自公告日起實施(原名稱: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審查準則)(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301472821號函)

所有條文

  1. 發行人違反本準則或於申報期限截止後自行發現申報之資訊有錯誤申請更正者,本中心得課新台幣一萬元之違約金,但其錯漏如係由主管機關、本中心或投資人發現經查屬實者,得依個案處以新台幣參萬元之違約金,惟其於最近一年內累計課處次數達二次以上(含本次)者,該次即處以伍萬元之違約金,並均函知其應於文到後二營業日內補正或更正;未按期限補正者,每逾一營業日課新台幣一萬元之違約金,至補正日為止;情節重大者,本中心得依業務規則第十二條或第十二條之一規定處置。
  2. 發行人未依規定申報重大訊息,另依本中心「對上櫃指數股票型基金及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之證券投資暨期貨信託事業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第七條規定辦理。
  3. 發行人申報之資訊,由本中心相關資訊系統對外公布或提供主管機關查詢,如有虛偽不實者,均由該發行人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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