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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人應依下列各款規定,透過本中心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向本中心申報不定期公開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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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初次上櫃指數股票型基金或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之基本資料暨上櫃前可算得最近一營業日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受益權單位總數及基金淨資產價值,應於上櫃前一日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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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僑外及大陸地區投資人投資持股情形統計表,應於(一)受益憑證初次上櫃(二)受益憑證辦理分割作業(三)受益憑證辦理反分割作業時輸入,並依僑外及大陸地區投資人投資持股情形申報作業之申報時限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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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召開受益人大會有關事項之公告,應於停止受益人名簿變更日前至少十二個營業日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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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受益人大會決議或其他相關事項之公告申報,應於事實發生後二日內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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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受益人名簿記載之停止變更期間或收益發放基準日之公告,應於停止受益人名簿變更日或發放基準日前至少十二個營業日輸入收益發放作業期日,並應於除息交易日前至少二個營業日輸入其收益分配金額及預估收益分配組成占比資訊與相關警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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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指數股票型基金或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受益憑證申購或買回異動單位數及異動後之發行單位總數,應於發行人受理申購或買回日之次一營業日確認後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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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符合本中心「對上櫃指數股票型基金及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之證券投資暨期貨信託事業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規範之重大訊息項目者,應依該程序規定時限輸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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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受益憑證分割或反分割作業之公告,應於向本中心提出申請之日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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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受益憑證辦理分割或反分割後單位數之公告,應於新受益憑證櫃檯買賣開始日之前一營業日下午四時前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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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信託事業或基金保管機構發現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最近三個營業日之平均單位淨資產價值較基金最初單位淨資產價值累積跌幅達百分之四十時,應立即通報主管機關、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及本中心,期貨信託事業並應提出具體原因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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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期貨信託事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通知本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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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六十三條、第七十八條或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七十三條、第八十二條規定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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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二十四條或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三十八條規定之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