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指數股票型基金及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受益憑證審查準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3年12月31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債字第11300812731號公告修正名稱及第2條至第6條、第8條條文及第4條附件;增訂第4條附件,自公告日起實施(原名稱: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審查準則)(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301472821號函)

所有條文

  1. 凡經奉主管機關核准公開發行且成立之指數股票型基金或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其淨資產價值達新台幣二億元以上者,發行人得填具指數股票型基金或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受益憑證櫃檯買賣申請書如附件,並檢具相關文件,向本中心申請所募集之指數股票型基金或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受益憑證櫃檯買賣。
  2. 前項指數股票型基金之發行人,除其擬發行基金所連結之指數為本中心自行編製或與指數編製機構合作編製之指數外,應於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該基金之募集前,填具指數資格同意函申請書,向本中心申請同意函,該申請同意函之注意事項由本中心訂定之。
  3. 第一項申請書件齊全並符合上櫃條件者,本中心得與發行人簽訂受益憑證櫃檯買賣契約及公告其上櫃,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4. 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申請以其已櫃檯買賣之指數股票型基金加掛其他幣別之受益憑證櫃檯買賣者,該加掛其他幣別之受益憑證最低數量達一個申贖單位以上且經主管機關核准,得填具指數股票型基金加掛其他幣別之受益憑證櫃檯買賣申請書如附件,並檢具相關文件,向本中心申請櫃檯買賣。
  5. 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就其所發行之指數股票型基金與加掛其他幣別之受益憑證一併申請櫃檯買賣者,該指數股票型基金與加掛其他幣別之受益憑證應分別符合第一項及準用前項規定。
  6. 前二項申請加掛其他幣別之受益憑證櫃檯買賣之指數股票型基金,以標的指數成分證券全部為國外股票或國外債券之國外成分證券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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