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指數股票型基金及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受益憑證辦理申購暨買回作業要點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3年12月31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債字第11300812731號公告修正名稱及第1點至第7點、第9點、第10點及第3條附件,自公告日起實施(原名稱: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辦理申購暨買回作業要點)(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301472821號函)

所有條文

  1. 參與證券商自行或受託辦理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或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申購、買回作業,應以其櫃檯買賣幣別為款項收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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