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指數股票型基金及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受益憑證買賣辦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3年12月31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債字第11300812731號公告修正名稱及第2條、第3條、第4條至第15條;增訂第2條之1條文,自公告日起實施(原名稱: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買賣辦法)(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301472821號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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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次上櫃之指數股票型基金及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受益憑證櫃檯買賣開始日之參考價格及升降幅度計算之基準,於上櫃日之前一營業日分別依下列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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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依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七十二條可算得最近一營業日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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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期貨信託事業募集之期貨信託基金依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七十六條可算得之最近一營業日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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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受益憑證櫃檯買賣開始日之開始交易基準價,為同項所訂基準依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辦理後之價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