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指數股票型基金及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受益憑證買賣辦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3年12月31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債字第11300812731號公告修正名稱及第2條、第3條、第4條至第15條;增訂第2條之1條文,自公告日起實施(原名稱: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買賣辦法)(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301472821號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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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數股票型基金及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受益憑證上櫃後,其每營業日成交價格升降幅度,準用上櫃股票之有關規定辦理。但下列受益憑證採無升降幅度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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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外成分證券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或國外成分證券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受益憑證及其加掛ETF受益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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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追蹤國外期貨指數之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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槓桿反向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標的指數成分證券均為國內有價證券者,該受益憑證每日市價升降幅度以百分之十乘以該基金之倍數;標的指數成分證券含一種以上國外有價證券者,該受益憑證採無升降幅度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