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指數股票型基金及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受益憑證買賣辦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3年12月31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債字第11300812731號公告修正名稱及第2條、第3條、第4條至第15條;增訂第2條之1條文,自公告日起實施(原名稱: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買賣辦法)(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301472821號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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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買賣之價格,以每受益權單位為準;申報買賣之貨幣,以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期貨信託事業向本中心申請櫃檯買賣之幣別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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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數股票型基金及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受益憑證申報買賣價格之升降單位,每受益權單位市價未滿五十元者為一分,五十元以上者為五分。